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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93节(2/3)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

此后虽然孟广达行了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辩护风格改善了很多,也更加接地气,但是他骨里的那文人之风却始终都在,只不过更加的内敛了。

了事没人愿意背锅,相反,有些脑袋瓜转的快的,为了立功减刑,非常合警方,但是也仅限于本案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只字不提,否则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家人找麻烦。一个个都特么是老油条!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共同参与策划盗窃电缆厂仓库内的电缆,被告人张汗与闫云哲串通,共同策划销赃事宜。杨祖刚、白实、闫云哲与张汗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杨祖刚、白实属于盗窃实行犯,闫云哲和张汗属于帮助犯。

宇文东见孟广达如此,知他又要开始“授课”了。他真怕法官听的闹心,直接打断他,要求简明扼要他的发表辩护意见。

据说在刚执业之时,孟广达就犯过这病,被小法官好一顿训斥,那次搞的孟广达非常没有面,当事人对他的意见也大。

不仅他不信,对面的女检察员也不行,但不信归不信,没有证据也不能扣罪名。

第一,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

第855章 老孟的辩护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

只要符合上述两,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

……

找我也是觉得我人脉广,路野。他给我打电话说这一单能赚很多钱,我要不是猪油蒙了心,怎么可能从他手里收电缆卖。”张汗一脸的悔恨,也不知是悔恨自己不够小心还是真悔恨这事。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女检察员见问不什么,便停止了讯问。

“在易当天见过,之前不认识。”张汗摇

“天地良心,我真没见过,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当时闫云哲找到我只说有人货,并未告诉我是谁。他让我等电话。我只是个收脏的,其他的真不知情。”张汗再次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

“被告人张汗,你仔细回忆下,在易日之前,你有没有见过杨祖刚或者白实?有没有跟他们联系过?”孟广达问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杨祖刚无期徒刑,对白实有期徒刑十五年,对闫云哲和张汗分别有期徒刑十年。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

孟广达这么问是为了加法官对这一事实的印象。

第二,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鉴于被告人盗取的电缆涉及数额特别大,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罚,闫云哲和张汗属于从犯。

……

公安机关前后侦查了一个多月,被盗的电缆被追回了大分。人证、证都有,张汗不承认都不行。

辩护席上挨着孟广达坐的宇文东心里好笑:正经生意?!你特么要是真正经生意之前能被理,现在能坐在被告席上?在电商城正经生意能扛得住你媳妇整天那么造?!

“真没提过,闫云哲怕我过他,直接给跟上游联系,所以没告诉我是谁货。”张汗一脸的无辜。

孟广

杨祖刚一伙人以杨祖刚和白实为主,所有的盗窃计划都是他们定的,其他人本就不知情,直到实施盗窃前一个小时,才告诉团伙其他成员。这也是他们为了避免走漏风声采取的措施。

“闫云哲之前没提过杨祖刚等人?”女检察员问

“你认识杨祖刚等人吗?”女检察员缓了缓,继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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