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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1节(2/4)

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情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这三情形。

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构成要件,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人盗窃时被发现,因见被害人貌,遂放弃了盗窃的念,当场实施暴力将其,情节亦符合‘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如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显然是荒谬的。

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行抢劫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关江系在盗窃过程中为灭而杀人,并非为劫取财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及实施抢劫后为灭而故意杀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

最后,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且没有歧义的,司法解释也不必加以解释。因此,上述解释并未重复列举这三情形,不能因为解释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三情形就片面地理解为所有‘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问情况,均一概认定为抢劫。

《刑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忠实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神。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辩护人认为,对于《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行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抢劫,理由如下:

对于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解决的是盗窃‘能否’转化为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定行一刀切。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目的要件,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因此,在适用上述解释时,盗窃转化为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表观如下: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神。

定抢劫罪的据。

杜庸说完,抬向了一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泣。

对于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

因此,对该解释中关于“盗窃”转化为“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因被人发现,被告人关江为灭而将被害人杀死,应当认定为抢劫。所以本案应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窃的情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暴力,就应认定为抢劫。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情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的概念,以及哪些情形构成“抢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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